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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无效婚姻后当事人还要去民政局会撤销吗

123发布时间:2015年2月1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0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荣秋,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荣秋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荣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荣秋于2007年3月20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其经营的无名发廊内,趁顾客荣军(男,38岁)洗头之机,盗走荣放在沙发上衣服兜内的人民币1000元,后在转移赃款时被当场抓获。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梁荣秋归案后供述,在2007年3月18日22时许,伙同魏爱花(另处)在其经营的无名发廊内,趁顾客韩金焕(男,25岁)洗头之机,盗走韩放在上衣兜内的人民币200元。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荣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荣军、韩金焕的陈述,证人梁峰、赵亮、胡友强、魏爱花、刘玉泉等人的证言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荣秋目无国法,为牟私利,采取秘密手段占有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荣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荣秋归案后能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荣秋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韩金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荣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0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梁荣秋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韩金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宪杰

 

 

 

                二OO七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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