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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青青盗窃一案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18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青青,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0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青青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青青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6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郭青青在义马市珠江路中段“黄玛会”ktv203包房陪唱时,趁被害人杨x不注意,将其放在桌子上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青青的供述和辨解;被害人杨X的陈述;义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书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青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青青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秋敏
二 ○ ○ 九年 七月 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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