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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毒贩牵线搭桥 瘾君子领刑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7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大化籍瘾君子韦某如明知覃某柳贩卖毒品而为其牵线搭桥。在一次毒品交易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大化县人民法院以韦某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8月13日13时许,毒瘾发作的韦某文、韦某合来到韦某如家,要求其帮联系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为了能吸到毒品,其本人亦支付给韦某文20元,然后打电话叫覃某柳送150元的毒品到其家中。覃某柳拿着两个小零包的毒品海洛因到韦某如家中贩卖给韦某文、韦某合,获款120元。随后,三人一起在韦某如家吸食所购买得的毒品。同年8月15日21时许,韦某如再次帮韦某文、韦某合联系购买150元的毒品海洛因。覃某柳再次拿着两个小零包的毒品海洛因到韦某如家中贩卖给韦某文、韦某合,获款135元。毒品交易刚结束,四人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如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确认。韦某如曾因多次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韦某如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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