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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捕野猪三人私设电网 男子夜间上山成“猎物”

123发布时间:2015年9月23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三人本想靠卖点野味赚钱,合伙在山上私设电网,捕杀野猪,不料却电一位夜间上山打猎的村民,11月29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该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柯大义、谈水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徐秋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间,被告人柯大义、谈水芹、徐秋明三人合伙在瑞昌市洪一乡洞下村何家畈后背山“瓦村里”、“堂村里”、“斑鸠脑”山坡私自架设电网电击野生动物。起初用谈水芹的升压器触野物,先后在柯大义、谈水芹家送电。在触野物过程中,谈水芹的升压器被烧坏,徐秋明遂从柯长荣处借来一台升压器,继续采取连接照明用电通过升压器升压的方式向山上电网通电。2011年10月22日晚,被害人柯满昌同徐新刚二人一道上山打猎,其间二人分手,第二日早上柯满昌的家属见他一夜未归,组织人多处寻找未果。后在柯满昌家属要求下,谈水芹等人带领村民上山沿其布设的电网线路寻找,发现柯满昌倒在其三人架设在“斑鸠脑”的电网旁边,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柯满昌系电击死亡。经排查,排除他人在该处架设电网的可能,排除被害人系因雷雨天气被电击的可能,经侦查实验,排除他人移尸的可能。据此,柯满昌系被柯大义、谈水芹、徐秋明三人合伙架设的电网电击死亡的证据指向具有唯一性。案发后,经本院组织调解,三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被害人家属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私自架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徐秋明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人身损伤所造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院告诫广大村民,私设电网及捕杀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切勿为小利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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