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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砸车窗盗巨款 依法判刑十五年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由两人组成的盗窃团伙,专门守在银行门口,看人取款上车后,尾随其后,等车停主人离开后,砸烂车窗玻璃实施盗窃,且屡屡得手,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盗窃金额上百万元。10月19日,河南省虞城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任某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宁陵县农村信用社门口,将张某放在商务车内的30万元现金盗走。2011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虞城县一超市门口,采用砸车玻璃的方式,将轿车内的10万元现金盗走。2012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任某在夏邑县电业局附近,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刘某放在轿车内的14.5万元现金盗走,下午3时,二被告人又来到虞城县一售楼中心门口,采用撬锁的方式将韩某放在摩托车后尾箱内的5万元现金盗走。3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任某在虞城县一邮局门口,采用砸车玻璃的方式将贾某放在越野车内的20万元现金盗走。3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任某在宁陵县农行附近将一铁钉放在一辆奔驰车下,并跟踪刚刚取款24万元的程某,趁程某下车之际,将该车后备厢玻璃砸烂,欲实施盗窃时因被车主发现而未遂。上述王某所盗现金共计94.5万元,任某所盗现金共计54.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5000元退还失主,其余被二被告人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感言:从银行取出的大额现金后,将钱置留车内而人离开了,犯罪分子就是抓住车主麻痹大意的心理,盗窃屡屡得手,在此,法官提醒车主不要将大额现金放在车内,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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