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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诉讼的管辖不同怎么办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3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华(又名李然春,自报),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国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8月10日20时许,被害人张宗涛、陈小虎与冯伟等人到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第二工业区的溜冰场玩耍。期间,冯伟与柳付力(另案处理)发生轻微碰撞。柳付力认为自己被欺负,遂打电话给熊殷(已另案处理)称有人要打他,叫熊殷去溜冰场教训那些人,还纠集被告人李国华帮忙打架。熊殷又纠集了何健、李顺其、江新明(后三人已另案处理)分别乘坐摩托车赶到该镇桥头村第二工业区大道帮忙打架。当日22时许,当张宗涛、陈小虎等人走出溜冰场后,李国华伙同李德江(另案处理)与熊殷等人持铁水管与柳付力持西瓜刀上前分别追打张宗涛、陈小虎。李顺其、江新明乘坐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现场,也持铁水管与熊殷、何健等人一起追打张宗涛、陈小虎,直至将张宗涛、陈小虎打倒在地才逃离现场。张宗涛与陈小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宗涛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国华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熊殷、李顺其、何健、江新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小虎的陈述、冯伟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书证、铁水管等物证(照片)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华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李国华上诉提出,案发当时自己虽然拿着钢管,但没有参与打架,只是在现场看热闹。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0日20时许,被害人张宗涛、陈小虎与冯伟等人到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第二工业区的溜冰场玩耍。期间,冯伟与柳付力(另案处理)发生轻微碰撞。柳付力骂冯没长眼睛,认为自己被欺负,遂打电话给熊殷(已另案处理)称有人要打他,叫熊殷去溜冰场教训那些人,还纠集上诉人李国华帮忙打架。熊殷又纠集了何健、李顺其、江新明(已另案处理)分别乘坐摩托车赶到该镇桥头村第二工业区大道帮忙打架。当日22时许,当被害人张宗涛、陈小虎等人走出溜冰场后,李国华伙同李德江(另案处理)与熊殷、何健等人持铁水管与柳付力持西瓜刀上前分别追打被害人张宗涛、陈小虎。李顺其、江新明乘坐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现场,也持铁水管与熊殷、何健等人一起追打被害人张宗涛、陈小虎,直至将被害人张宗涛、陈小虎打倒在地才逃离现场。被害人张宗涛与陈小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宗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宗涛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小虎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小虎的陈述证实:2006年8月10日20时许,我、冯伟、徐高建、张宗涛、邹凤及张宗涛的两个朋友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第二工业区溜冰场玩。溜了一会,邹凤先回去了。在溜冰的时候冯伟对我说他在溜冰时碰了一个人,那人骂冯伟没长眼睛,可能出去要被人打。21时30分,我与冯伟、徐高建、张宗涛和张宗涛的两个朋友走出溜冰场,走到卖水果的路口处时,突然有十多名手持钢管的男子过来,其中一人推了一下冯伟问“你干什么?”,冯伟没说话。我说有话好好说。对方十多人就围住我打。我用手护住头,被对方用钢管打晕了。我记得其中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拿约40公分的砍刀刀背敲了我的背部一下。?
2、证人冯伟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0日20时30分,我、陈小虎、徐高健、张宗涛、邹凤及张宗涛的两个朋友去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第二工业区溜冰场玩。在溜冰过程中,我不小心与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发生碰撞,只是肩膀碰了一下,并没有摔倒。该男子就骂:“他妈的,你没长眼睛吗?”。我没理他,继续溜冰。约玩了一个多小时,21时30分,我们7人走到溜冰场大门左边的路边,玩了约10分钟。22时许就有五、六名各持一根水管的年轻男子冲过来,其中一名男子问是不是想打架。我说没有啊。结果对方马上持水管殴打我们。见到这种情况,我、徐高建、邹凤和张宗涛的两个朋友跑开了,而陈小虎、张宗涛没能跑开,被对方持水管殴打。我跑开约30、40米时,见没有人追来,就转身看,发现陈小虎、张宗涛被打倒在地上,对方还持水管不停地殴打陈小虎、张宗涛的全身。?
3、证人徐高建的证言证言:2006年8月10日20时许,我与陈小虎、张宗涛、冯伟、邹凤、张宗涛的两个朋友一起去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第二工业区溜冰场玩。在溜冰的过程中,冯伟不小心与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肩膀碰了一下,并未摔倒。该男子就骂冯伟没有长眼睛。21时30分,我们走出溜冰场后,有四、五名男子包括与冯伟发生碰撞的男子各持一根长约1米的水管冲过来。陈小虎、张宗涛被对方男子围住,无法逃走,我们其他人都跑开了。我见到警车再返回时,看见陈小虎、张宗涛倒在地上,满身是血。?
4、证人张金华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0日,朋友张宗涛辞职出厂,我、孟贤军从东莞市寮步镇去到厚街镇桥头第三工业区的重庆如意川菜馆与张宗涛及五个朋友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张宗涛提议去厚街镇桥头第二工业区的“活力”溜冰场玩,除一名男子回去上班外,我们七人去溜冰场玩。溜了十几圈后,有一伙人碰到我们中一个人,那伙人大声喝那人你没长眼睛啊。后我、孟贤军等人走出溜冰场,快到第一个路口时,正奇怪张宗涛怎么还没有跟上,转身往后看,发现张宗涛和他的那个朋友正被10几个拿着钢管的人围着打。这些人打了2分钟就往几个方向分别跑开了,当时是22时许。那些打人的男子里面有三个穿黑衣服的。
5、证人孟贤军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0日19时许,我和张宗涛、陈小虎、张金华及另两男一女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第二工业区活力溜冰场玩。22时许,我、张宗涛、陈小虎、张金华准备离开溜冰场走到门口时,听同伙中另两名男子中的一个说刚才溜冰时有一个男的骂他撞到人了,但实际上是没撞到的,说完那名同伙先走了。我、张金华、张宗涛、陈小虎休息一下也走了。张宗涛、陈小虎因要抽烟就走在后面,我和张金华走在前面约30米。刚走到溜冰场出来的路口,我听到后面后吵,便回头望了一下,看见10多个人持钢管打架。我和张金华跑过去看,跑到的时候打架的人已经基本走光了,我们见两个人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走近发现倒地的人是张宗涛和陈小虎。?
6、证人稂春耕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0日21时许,我正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第二工业区路边卖西瓜时,突然有两、三个男子拼命跑,经过西瓜摊时,有一名男子扔下一根长约70厘米的铁管。接着又有三、四个男子拼命跟着前面的几名男子跑,其中有的男子拿刀,有的拿铁管,拿刀的男子将刀扔在我靠墙摆西瓜的地方。我看到有四根铁管和一把刀。后来听说打架了。?
7、证人曾爱平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0日晚上,我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第二工业区美宜佳便利店旁承租的出租屋门口,看见三名男子被七、八个男子从溜冰场门前的路上追出来。被追的三名男子中有一名光着上身,当他们被追到我出租屋对面本草药店附近时,其中的一名男子穿过马路中间的绿化带,跑到糖水店门口突然摔倒,被追上来的三、四个男子用铁管殴打。当被追的光着上身的男子跑到十字路口时,也被后面的人追上殴打。打人的几个男子打完后向相反的方向逃跑,边跑边扔铁管。?
8、证人陈润权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0日21时50分,我与队员黄政、陈沛基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第二工业区治安队值班时,听到治安队门外好多人吵起来。我们冲出去,看见路边商铺门口围了很多人,并且有三名男子各持一根水管向我们这边跑过来,边跑边将手中的水管扔到花丛中。我们见状立即跳过花丛将三名男子拦住,但三名男子中一人加速向新塘村方向跑掉。我们将另两名男子抓住带回治安队,看住。这时有一摩托车搭客司机冲进来说:“快出去,前面路上有人打架”,我出去看到治安队附近的路中间有两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上,均流着很多血。?
9、证人黄政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0日21时30分,我值班的时候听到外面很嘈杂,就和陈润权、陈沛基冲出去,看到对面路上有6、7人在快速向前奔跑,后我们抓到两名持铁水管的男子。后另一队友回来说斜对面有一男子被人打死,有一男子被打伤。?
10、证人陈沛基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0日21时40分,我与队友值班时发现外面很吵,就出去看,看到有几个人在跑,并把几根水管扔到地上,我们就去抓住跑得较慢的后面两个人。
11、证人张真佑(被害人张宗涛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公安人员带我到法医鉴定中心辨认的死者是张宗涛及张的身份情况。
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第二工业区大道。现场发现有血迹三处、铁管四根、西瓜刀一把。?
1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张宗涛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4、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小虎所受损伤为轻伤。?
15、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遗留的4根铁管上的血迹、现场遗留西瓜刀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陈小虎所留;同案人何健手上粘附的血迹、何健所穿黑色长裤上的血迹均为何健所留;同案人江新明所穿的牛仔裤上的血迹为江新明所留。?
16、被告人李国华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国华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害人身份材料证实被害人张宗涛的身份情况。?
17、同案人熊殷、李顺其、何健、江新明的供述证实了结伙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熊殷、李顺其经辨认指认被告人李国华是参与作案的同伙,并证实李国华持铁棍殴打了被害人。?
18、被告人李国华的供述证实了案发的经过。李国华承认持铁管到了案发现场,但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
李国华辨认出殴打对方的同伙有熊殷、何建、李顺其、江新明;李国华指认出两名被害人分别倒地的地点、同伙逃跑时扔掉铁棍的地点。?
对于李国华提出没有殴打被害人等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同案人熊殷、李顺其的供述和辨认指认,均指证李国华持钢管参与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李国华自己的供述中亦提到柳付力是自己同村人,自己是去帮忙的,李国华看热闹的辩解意见,不合情理,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伙同同案人持钢管等作案工具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判根据李国华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对其的量刑是适当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华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国华上诉所提理由经查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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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莉
代理审判员 方骏马 ?
代理审判员 毕凯先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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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丁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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